在面对众多食品选择时,我们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健康状况做出明智的选择。以下是一些适合不同人群的食品推荐,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需求。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基本工资:1500元。
2)绩效工资:500元,即每月的任务工资,每月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即得全额绩效工资,如每月没有完成任务指标按照比例扣除,如:任务是100万元,完成50万元,得绩效工资250元。(任务见月任务分解表)。
3)提成:完成任务以上部分按0.3%进行提成。
4)满勤奖:每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2天带薪休息,如没有休息全月工作给予满勤奖100元。
5)工龄工资:满一年的员工工龄工资为50元/月,满两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100元,满三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150元,满四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200元封顶。满五年以上的员工根据全年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按照公司的奖励机制方案执行。
1、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10月1日。
早7点30分-----晚18点。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4月30日。
早8点------------晚5点。
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按指纹签到为准,如不能签到要和你的直接领导说明情况。如不说明视为迟到或早退。
: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元。当月累计迟到3次(含3次)取消当月满勤奖。
:员工未按规定时间离岗视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元。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返回或不能回公司签到需要和你的直接领导说明或请示。
: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已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按事假三天处理,连续旷工3天(含3天)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请假要求:员工请假,无论何种假,除紧急情况(指个人急症,直系亲属急症,或发生意外事件),可电话同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请假,并于24小时之内,履行书面手续外,一律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照准假程序,经批准方可生效。
准假权限:(1)部门经理:1天;(2)副总经理:3天;(3)总经理:3天上。
2、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实际情况需要酌情核给事假。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足4小时(含),视为正常出勤,超过4小时,按实际出勤以天为单位计扣,事假以天为单位扣发岗位工资。
3、病假: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有部门领导签字,病假条及诊断书交人力资源备案,病假工资按事假处理办法执行,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工龄工资,工龄从假后上班起计算。
5、婚假:持本人结婚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休假,带薪休假为七天,结婚证复印件及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5、产假:女工生育休假为六个月,休假期间待遇没有工资待遇保留工龄工资,超过六个月上班的取消工龄工资,工龄从产假后第一天上班起计算。
6、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时带薪休假期为三天,员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偶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时带薪休假为1天。
离职包括自行离职和因为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辞退者。自行离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你的直接领导提出申请,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和财务、库房账目核算清晰无往来账目,交出客户资料、产品资料、属于公司的物品等,必须将手中的客户欠条结算清,否则扣发余额工资,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报公安机关。离职人员不得再用公司名义处理各种事物或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五、公司形象:员工形象是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员工形象直接代表了企业品牌形象外。同样,也可以直接利用员工形象进行对外的品牌广告宣传。外表仪容仪表是员工形象展现的首要途径,那么员工内在形象要素就可以说是员工对企业形象的一个真实反映。
所谓的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内外对企业的整体感觉、印象和认知,是企业状况的综合反映。分为企业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企业的内在形象主要指企业目标、企业哲学、企业精神、企业风气等看不见、摸不着的部分,是企业形象的核心部分。外在形象则是指企业的名称、商标、广告、厂房、厂歌、产品的外观和包装、典礼仪式、公开活动等等看得见、听得到的部分,是内在形象的外在表现。
每一名公司员工都应该注重自身形象,应有良好的自身修养。不管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外,都要注意服饰的整洁与得体,语言和举止的文明,不得留长发、胡须、长指甲等。不得与公司员工和客户发生口角及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一经发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的散装食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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